通奸罪的前提一向是必须要「性器接合」,而「口爱」不算性器接触,所以一般都不会被认定是通奸,类似的案件也层出不穷,最近高雄市有名杨姓男子和邻居通奸遭妻子提告,但一样因为缺乏证据而被判无罪。

去年6-7月间,高雄市这名杨姓男子与邻居黄女出轨,结婚10多年的妻子发现两人互传咸湿line讯息「穴穴很痒」、「不要让我老是抄家伙对你」、「XX妹妹爱打炮」、「如果你身材是那样,当然每天找你打砲啊!」还有43张激情照,因此控告丈夫与黄女通奸。而两人则坦承有口爱,但没有性行为,法官虽然认为两人行为超过男女正常交往范围,但也因为缺乏两人性器接触证据,判两人无罪,全案可上诉。

好吧,小编知道看到这种新闻一定会觉得超扯!都已经口爱了应该不太可能什么都没发生吧?而且之前还有在讨论通奸罪要「除罪化」呢!这样一来,小三不知道会不会爆量?
参考资料:壹周刊
TEEPR小编TY:如果我是老婆一定会气死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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